爸妈离婚了我该怎么办(离婚儿子是跟妈好还是跟爸好)
夫妻离婚,孩子与父母的关系并不会随着婚姻的解除而消灭,父母依然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不过父母离婚了,便意味着不再一起生活,那么孩子应当跟谁共同生活呢?孩子可以自己选择吗?
★案情简述★
陈某与蔡某于2006年结婚,2007年5月生育一子陈某乙。2008年10月,陈某与蔡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陈某乙跟随母亲蔡某一起生活,陈某毎月支付胨某乙抚养费500元。
蔡某与陈某乙一直居住在泸水市,到了陈某乙适学的年龄,蔡某将陈某乙送往昆明,寄宿在亲戚家上学。因上学花费较多,2016年7月8日,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800元。法院判决支持了蔡30块常识网某的诉求。2017年8月,陈某提起诉讼,称蔡某把孩子送往昆明上学,一是花费太多,二是孩子离开父母的看管,对成长不利。并称陈某乙跟自己多次表达,想要跟爸爸回到泸水生活。陈某称自己的收入不错,而且比较轻闲,有更多的时间陪孩子,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归属,蔡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陈某能够获得陈某乙的抚养权吗?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导致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来的问题是未成年子女无法再继续与父和母共同生活,须解决随哪一方生活的问题。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哪一方就是直接抚养人。即使如此,父母双方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子女抚养权,也不能消除法定30块常识网的抚养义务。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由于年龄不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不同,法律上因此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他们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选择父母离婚后跟哪方一起生活,取决于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以及父母能提供的生活条件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这条规定,不满2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是,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母亲一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也可由父亲抚养;如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协议随父亲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由父亲抚养。
已满2周岁、未满8周岁的子女,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不足,因此,在父母离婚时,主要由父母协商确定直接抚养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识别能力作出判断,究竟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对自己更为有利。原则上,法院应当尊重子女的选择,但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识别能力毕竟有限,如果子女的选择对他们的成长不利,法官也可以作出另外的判决。
陈某是否可以获得陈某乙的抚养权?
本案中,陈某与蔡某离婚时,婚生子陈某乙尚未满2周岁,协议由母亲蔡某抚养,更有利于保护陈某乙的利益,并无不当。
2017年陈某起诉时,陈某乙已经10岁了,陈某要求变更抚养权,需要征求陈某乙的意见。蔡某把陈某乙送到昆明去读书,对陈某乙来说,能够获得更好30块常识网的教育,但寄宿在别人家得不到父亲和母亲的照顾;陈某工作轻闲,能够更多地陪伴孩子,收入也能够支持抚养陈某乙,但是不能送孩子在昆明上学,陈某乙只能在泸水上学。从案情来看,陈某与蔡某在能够提供给孩子的生活条件上相差不大,所以,由谁来直接抚养,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陈某乙愿意跟陈某一起生活,为最大可能地保护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考虑变更陈某乙的抚养权,由陈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双方的收入情况来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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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院中心研究员杨立新主编—《民法典百问百答》
编辑:童银鸽
校对:张欣欣
监制: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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